根據《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沿海漁港等級認定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粵農農規〔2024〕10 號),《沿海漁港等級認定工作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已于2024年8月29日印發,現將《實施細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農業農村部關于落實黨中央國務院2023年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農發〔2023〕1號)明確提出推進漁港管理改革。2023年8月,《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沿海漁港等級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漁〔2023〕27號)要求抓緊梳理轄區內漁港基礎狀況,結合本地漁港發展規劃和漁港建設有關規定,研究制定本地區二級及以下等級漁港認定具體標準。在此基礎上,我廳研究制定了我省《沿海漁港等級認定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明確了二級及以下漁港等級認定標準。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沿海漁港等級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漁〔2023〕27號)《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等。
三、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五章。
第一章總則。
明確《實施細則》適用于我省所有沿海漁港的等級認定工作。
沿海漁港分為“中心漁港、一級漁港、二級漁港、三級漁港和三級以下漁港”五個等級。
漁港等級認定遵循自主申報、檢查核驗、公告確認、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漁港等級認定申請。
明確漁港等級認定申請人為漁港所有權人或者依法取得漁港管理權或經營權的單位。
申請漁港等級認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漁港等級認定申請報告;(二)漁港隸屬管理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同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漁港港章;(三)漁港及相關設施產權歸屬證明材料;(四)漁港規模、服務和監管能力證明材料;(五)漁港實景鳥瞰圖、漁港總平面布置圖;(六)漁港等級認定其他材料。
第三章 評審和實地核驗。
中心漁港、一級漁港認定申請的評審和實地核驗工作按照農業農村部有關規定執行。
二級及以下等級漁港申請認定的評審和實地核驗工作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省農業農村廳收到申請材料和推薦意見后,組織5名漁港管理專家開展漁港等級評審和實地核驗。專家組按照《廣東省沿海漁港等級認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實地核驗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并出具專家評審和實地核驗意見。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專家認定結論情況進行批復,對符合等級認定標準的予以對外公告,并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沿海漁港等級認定指標體系由4個一級指標(基礎指標、規模指標、服務能力指標、監管能力指標)、16個二級指標(漁港港章港界、界限標識、權屬清單、碼頭長度、水域面積、陸域面積、可靠泊漁船能力、可容納錨泊漁船數量、漁獲物年卸港量、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港務管理機構、漁港綜合管理服務中心、漁船動態監控管理、漁港視頻監控、污染防治設施、應急管理設施)組成。漁港等級認定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認定標準指標的綜合得分滿分為100分,漁港的指標參數滿足相應認定等級約束性指標標準,且二級指標綜合得分大于等于80分即可獲得認定。
第四章 漁港等級認定管理。
取得相應等級的漁港,應當在港區主要道路、管理場所、漁業碼頭等公共區域明顯位置設立名稱標識,并在標識上書寫漁港全稱和漁港等級。取得相應等級的漁港需遷建或與周邊漁港合并的,新漁港的等級應當重新申請認定。沿海漁港等級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開展復核,復核時間間隔不超過5年。復核通過的繼續保留原有等級,復核不通過的,視情況整改、降級或取消已取得等級。對港區被侵占、碼頭設施破損嚴重、港池淤積等漁港功能退化的,由原等級認定部門進行復核視情降級或取消已取得等級。
第五章 附則。
本細則自2024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特別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