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吉爾吉斯共和國水資源、農業和加工業部有關吉爾吉斯斯坦輸華養殖水產品的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吉爾吉斯斯坦養殖水產品進口:
一、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吉爾吉斯共和國水資源、農業和加工業部關于吉爾吉斯斯坦輸華養殖水產品檢驗檢疫和衛生要求的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
二、進口產品范圍
養殖水產品,是指人工養殖的、供人類食用的水生動物產品及其制品、藻類等海洋植物產品及其制品,不包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和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所列物種、活水生動物及水生動植物繁殖材料。吉爾吉斯斯坦輸華養殖水產品目錄見附件。
三、生產企業要求
向中國出口養殖水產品的生產企業(包括加工企業和獨立冷庫)和養殖場,應獲吉爾吉斯共和國水資源、農業和加工業部(以下稱吉方)批準并受其有效監督。生產企業的衛生條件應當符合中國和吉爾吉斯斯坦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向中國出口養殖水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由吉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推薦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進口產品要求
吉方應確保輸華養殖水產品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國水域養殖;
(二)原料及產品均未發生以下所列問題:
1.吉爾吉斯斯坦境內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檢疫疫病名錄》中列明的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規定的必須通報的與《議定書》產品相關的水生動物疫病,使輸華養殖水產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吉爾吉斯斯坦境內發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經影響或可能影響輸華養殖水產品;
3.吉爾吉斯斯坦已輸華或擬輸華養殖水產品嚴重違反中國和吉爾吉斯斯坦法律法規以及《議定書》規定;
4.生產企業發生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如員工感染重大傳染病,已經污染或可能污染輸華養殖水產品及其包裝、運輸工具;
5.養殖區域受到污染物影響,如放射性污染物,已經污染或可能污染輸華養殖水產品。
(三)未直接或間接使用雙方禁用的藥物或添加劑,按規定使用雙方限用或允許使用的藥物或添加劑。經主管當局檢驗,未發現中國和吉爾吉斯斯坦法律法規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質和異物;
(四)所有輸華養殖水產品經主管當局檢驗檢疫,是衛生的、安全的,適合人類食用,未發現任何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病理指征,未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檢疫疫病名錄》中列明的和WOAH規定的必須通報的水生動物疫病;
(五)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存儲、運輸、中轉和出口等全過程均應符合雙方相關衛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時,符合冷鏈的相關安全衛生要求。
五、檢疫審批要求
進口吉爾吉斯斯坦養殖水產品,應事先辦理檢疫審批,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六、證書要求
吉爾吉斯斯坦向中國出口的每批或每一集裝箱養殖水產品應至少隨附一份正本衛生證書,證明該批產品符合中國和吉爾吉斯斯坦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及《議定書》的有關規定。吉方應在衛生證書上完整填寫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存儲、運輸、中轉和出口等全過程中涉及的生產企業信息。
證書應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寫證書時英文為必選語言)。證書的格式、內容須事先獲得雙方認可。吉方應及時將證書樣本、官方簽發機構印章和簽字官員筆跡提供給中方備案。如證書樣本的內容或格式、官方簽發機構印章和簽字官員筆跡有變更,吉方應至少在生效前一個月向中方備案。
七、包裝和標識要求
吉爾吉斯斯坦輸華養殖水產品應有外包裝和單獨的內包裝。內外包裝應是符合國際食品安全標準的全新材料,滿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內外包裝應當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標識,標明以下內容:商品名和學名、規格、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限和保存條件、生產方式(養殖)、生產地區、涉及的所有生產企業名稱、注冊編號及地址(具體到州/省/市)、目的地(必須標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以預包裝形式輸華的養殖水產品,預包裝的中文標簽應符合中國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要求。
八、其他要求
中國海關對輸華養殖水產品實施進口檢驗檢疫。
對于不合格產品,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實施退回、銷毀或其他處理。對發生嚴重問題或多次發生不合格問題的生產企業,中方將采取加強檢驗檢疫或暫停進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吉爾吉斯斯坦輸華養殖水產品目錄.docx
海關總署
2024年7月30日
特別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