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農漁〔2024〕10號
蘇州、南通、連云港、鹽城、泰州市及有關縣(市、區)農業農村局,連云港市連云區林業和海洋局:
為貫徹落實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科學養護和合理利用海洋漁業資源,促進海洋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農業農村部通告〔2023〕1號)、《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蘇農規〔2023〕5號)有關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2024年度全省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壓實伏休管理責任。海洋伏季休漁制度是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戰略舉措,是科學養護漁業資源、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途徑。各地各部門要切實提高站位,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主動作為,周密部署,全面加強海洋伏季休漁管理,確保本地區海洋伏休管理和漁業安全生產大局穩定。要強化責任擔當,按照“政府統一領導、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主管部門要盡早匯報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支持協調,主動對接公安、市場監管、海警、海事等部門,共同織牢織密海洋伏季休漁管控網絡。要科學謀劃部署,突出省級牽頭、市負總責、縣抓落實,各設區市要對轄區內漁船、漁港休漁秩序負總責,及早布置狠抓落實,統籌各有關部門力量齊抓共管,統籌推進。以縣(市、區)為單位建立應休漁船名冊,充分發揮鄉鎮(街道)以及漁船管理服務組織等基層力量作用,加強宣傳引導,準確掌握每一艘漁船伏季休漁的進港時間和靠港情況,確保5月1日12時前所有應休漁船100%進港休漁。各地要每日統計漁船在海、在港數據情況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相關情況定期通報。
二、綜合管控,堅決守牢漁港漁船。堅持船籍港休漁原則,督促應休漁漁船返回船籍港休漁,發現未按規定回船籍港休漁的,責令限期返回船籍港休漁。以靠泊港為基礎,繪制泊位圖實施定點休漁,落實“移泊批準”“定期點名”管理措施,著力壓減異地休漁例外情形。因特殊原因確實不能回船籍港休漁的,按照“誰批準、誰負責,誰收留、誰監管”的原則,由船籍港所在地縣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協調擬靠泊休漁漁港所在地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責任,報省、市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備案,建立異地休漁漁船共管機制,切實做到“船回港、人上岸、網入庫”。全面落實依港管船,嚴格落實漁港“港長制”,漁港嚴格封閉管理,因港口條件限制需在港外開放水域停船伏休的,可采用攔河索(鏈)方式予以隔離,必要時可調度漁政船或租用民船在漁港出口實行24小時駐守值班,做到漁船漁港監督全覆蓋、無死角、零盲區,千方百計鎖住漁港、看住漁船。聚焦重點難點問題,充分發揮現代科技和信息化管理優勢,注重人防技防相結合,進一步抓好定人聯船、船位報告、定期點驗、信息周報等管理措施,有條件的漁港可建設電子圍欄實施動態管控,加強日報信息與北斗監控比對復核,篩查可疑信息,及時追蹤調查,確保定船于港。健全漁港24小時安全值班、安全巡查制度,加強防火、防汛、防風、防污染、防碰撞等管理措施,最大限度確保休漁期間漁港漁船漁民安全。
三、嚴格執法,切實維護伏休秩序。健全聯動執法協作機制,以伏休管理為重點,加強跨省、跨市縣、跨水域執法聯動,完善漁政、公安、市場監管、海警、海事等部門協同執法機制,主動靠前,嚴密管理,著力構建信息聯通、執法聯動、問題聯處、案件聯辦的良好漁業執法工作格局,加強針對途經我省管轄海域或進出我省漁港的漁船檢查,對照行為始發地、途經地、漁獲物過駁地、交易地等違法行為發生地管轄原則,倒查其在海合法生產情況,并按照“誰查獲、誰處理”原則依法處置。根據漁政海警有關協作機制,進一步協調銜接好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外漁業執法工作,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使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無可遁形。緊盯“三無”船舶、快艇從事涉漁活動,違反伏休期間專項捕撈、涉外中韓中日漁業捕撈管理規定,使用禁用漁具、擅自改變作業類型進行捕撈,外省漁船跨區域捕撈等嚴重破壞海洋漁業資源,以及違反異地休漁政策、私拆或關閉通導設備、水產品市場營銷違禁漁獲物、水產服務市場為違禁漁船提供加油加冰倉儲服務等嚴重擾亂海洋伏休管理秩序的行為,嚴管重點環節,嚴查重點場所,嚴控重點時段,形成閉環管控格局組織開展專項執法行動。加大違規懲治力度,對違反伏休規定并查實的,從嚴從重處罰,對查獲的涉漁“三無”船舶,嚴格依法沒收并按照不可逆方式予以拆解;違反伏休期間專項捕撈、涉外中韓中日漁業捕撈管理規定的,扣減當年度海洋伏季休漁補貼,并取消當年度和下年度專項捕撈資格;對快艇涉漁違法,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規定綜合認定情節,凡符合沒收條件的一律沒收,不符合沒收條件的,在處罰同時移送相關部門加強監管;對于異地休漁漁船,按照其船籍港和靠泊港休漁規定的最長休漁時間管理;探索信息共享機制,拓寬舉報渠道,加強港口、水產交易、農貿市場明查暗訪,深挖違法捕撈、運輸、銷售等產業鏈各環節線索,嚴厲打擊公然或默許違背海洋伏休秩序的行為,一經查實將約談地方政府領導并通報紀委部門;發現涉黑涉惡涉刑等重大線索的,以及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違法案件,堅決移交海警或公安部門依法處理。加強對漁民特別是船東和船長的教育管理,主動曝光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強化以案釋法,形成整治涉漁違法違規活動及相關產業鏈的強大聲勢。
四、規范管理,著力抓好專項捕撈。在嚴格落實海洋伏休制度的前提下,認真組織好伏休期間專項捕撈,不斷提升規范化管理水平。嚴格捕撈許可,公平合理分配專項捕撈名額,按照我省伏休期間專項捕撈方案,科學核準各專項捕撈許可的作業場所、作業時限、作業類型、最小網目尺寸等。規范開展捕撈生產,認真落實漁船進出漁港報告制度,按照規定的定點上岸漁港進行漁獲物上岸,并通過“漁港通”APP填報漁撈日志、轉載日志。健全漁船船位動態監控機制,對專項捕撈的漁船進行實時監控、動態監管。要在禁漁區線內按品種專項捕撈作業海域安排漁政船伴航執法,定期對漁船開展登臨檢查,重點檢查漁具最小網目尺寸、漁獲物幼魚比例、兼捕以及漁撈日志、轉載日志記錄情況等。對按作業類型專項捕撈的漁船要開展專項執法行動,組織地區間、部門間聯合執法,維護專項捕撈生產秩序。強化漁獲物統計,建立科學觀察員制度,落實好限額捕撈制度。筑牢安全防線,專項捕撈開捕前,對專項捕撈漁船和捕撈輔助船的證書證件、漁船通導設備以及消防、救生配備等情況進行全面排查,指導漁民通過“江蘇漁港通”小程序及時進出港報告,確保漁船“不安全不出海、不安全不作業”。及時關注發布海況氣象預警信息,遇惡劣天氣,按規定召回在海漁船,落實事故直報制度,確保信息暢通,守牢專項捕撈安全生產底線。
五、統籌謀劃,防范化解風險隱患。伏季休漁時間長、任務重、壓力大,必須未雨綢繆,多措并舉,確保伏季休漁管控成效,鞏固漁區安全形勢。提升風險防范能力,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完善海洋漁船避風避險長效管理機制,加強會商研判,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指導漁船有序進港避風或轉港避風,嚴格執行伏休期間24小時應急值班值守和節假日、臺風等關鍵時間節點領導干部在崗帶班制度,切實做好漁港防火、防盜、防臺風、防汛等安全管理工作。加強調查研究,深入漁區、漁村、漁港和漁民群眾,聚焦漁船管理、漁港監督、專項捕撈、涉漁“三無”船舶、違法偷捕等漁民群眾關心的重點難點問題,尋找解決辦法,堅持服務窗口前移,面對面聽取群眾意見建議,真正讓漁民群眾感受到有溫度、有品質的服務,努力提高漁民群眾滿意度。強化伏季休漁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媒體等多種媒介宣傳手段,結合發放告知書、組織培訓等方式,廣泛宣傳伏季休漁制度政策內容和違法違規后果,主動曝光典型案例,大力宣傳守法典型,不斷營造全社會關注支持伏季休漁管理的濃厚氛圍,確保漁區社會穩定。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2024年4月24日
特別聲明